泰里姆法特瓦理事會

泰里姆法特瓦理事會(The Fatwa Council of Tareem位於也門哈德拉毛省(Hadramaut)。過去千多年來,哈德拉毛省一直是主要學術中心,培育多位享譽全球的伊斯蘭教法學派——沙斐儀派(Shafi’i)學者。

法特瓦(Fatwa,即伊斯蘭律法教令)重申天課(Zakat,即義務捐贈)款項必須贈予《可蘭經》第9章60節所提及的對象:

「賑款只歸於貧窮者、赤貧者、管理賑務者、心被團結者、無力贖身者、不能還債者、為主道工作者、途中窮困者;這是真主的規定。真主是全知的,至睿的。」

該教令亦提及天課不能贈予非穆斯林人士。

根據教令解釋,一般情況下,天課的代理人為政府官員或其代表,或是協助他人管理財物的人士。

教令亦對沙斐儀派所設立的條款作詳盡解釋。該條款適用於當天課贈予非穆斯林代理人,即慈善團體或機構的情況。當中三項條款包括:天課捐贈者須指明接受天課的對象,須知悉接受天課捐贈的對象,並註明捐贈天課的理由。

教令清楚規定,從伊斯蘭教角度而言,天課不能用作支付慈善團體或機構的開支。如團體或機構人員並非以義工身份從事工作,則其薪酬必須以合法來源支付。另外,收集天課亦受有關條款約束。天課必須由可靠且了解細則的穆斯林法學家(Fakeeh)收集;而協助收集者,例如為量度貨物重量、或計算天課價值的人士,則沒有訂明必須為穆斯林。列明以上條款的教令以伊斯蘭教費格赫(Fiqh)典籍作參考。根據過往經驗,政府官員會指派一名稱為「Saa’i 」的人員親自向人們收取、計算並量度天課,並確保並在限期前完成收集過程。而教令內容必須基於上述前提作理解。

最後,教令亦提及有關在也門以外地區轉移天課捐款的議題。即使由沙斐儀派伊瑪目(Imam Shafi’i ,即學派領袖)所提出最有力的觀點指出上述做法並不被容許,但亦有部份學者持相反觀點作反駁,認為做法可行。

 

【關於聯合國難民署】

聯合國難民署於1950年12月14日由聯合國大會創立。聯合國難民署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球行動、保護難民並尋求難民問題解決方案。聯合國難民署致力於確保每一個人享有尋求庇護的權利,並可以在其他國家得到安全庇護,或者在情況許何時自願返回原籍地、就地融入或安置到第三國家。聯合國難民署因其幫助歐洲難民的開創性工作及對全球難民的援助,先後於1954年和1981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。